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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68號 聲 請 人 造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民華即峙袈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經核,本件系爭本票雖載   有到期日,仍須踐行提示,方得聲請本票裁定行使追索權。   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屆期後,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   人提示付款?如有,請敘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