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68號
聲 請 人 造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民華即峙袈工程行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經核,
本件系爭本票雖載
有到
期日,仍須踐行提示,方得聲請
本票裁定行使追索權。
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屆期後,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
人提示付款?如有,請敘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