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鴻霖印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玉章
相 對 人 張云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元,經提示
不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本票到期
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
人得行使追索權。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已記載有
到
期日為民國110 年2 月5 日,
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
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