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20號
聲 請 人 豐年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威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翁建民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其未提出實
難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
票原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
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
票執票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