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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20號 聲 請 人 豐年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威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建民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其未提出實 難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 票原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 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