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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62號
聲 請
人 前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振宇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
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