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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9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021號 聲 請 人 順誠照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炳 相 對 人 起運民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 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902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3年3月5日 │132,000元 │103年4月30日 │103年4月30日 │TH0000000 │ │ ├──┼───────┼───────┼───────┼───────┼──────┼───┤ │002 │103年3月5日 │430,500元 │103年5月10日 │103年5月10日 │TH0000000 │ │ ├──┼───────┼───────┼───────┼───────┼──────┼───┤ │003 │103年3月15日 │ 91,376元 │103年3月15日 │103年3月15日 │TH0000000 │ │ ├──┼───────┼───────┼───────┼───────┼──────┼───┤ │004 │103年3月5日 │120,000元 │103年3月30日 │103年3月30日 │TH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