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李金源
李淑瑜
李瑞雪
卓妙琪
李丰碩
李奇峰
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崇德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李永瑜
相 對 人 楊錦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土地
買賣契約書、
退郵信封 、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訪,按鈴無人
回應,久候駐足亦未見住戶返家,有該分局民國109 年10月
5 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1178號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