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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簡聲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傳正 相 對 人 黃星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 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