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傳正
相 對 人 黃星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
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退郵信封
影本等為證,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