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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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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34號擔保提存事 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司聲字第二一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柒 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0,00 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 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