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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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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 對 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方穗蓮、邱華榮之 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方穗蓮、邱華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