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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冠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代 理 人 李鴻維律師 相 對 人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8,124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240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8,124元(含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