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冠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芬
代 理 人 李鴻維
律師
相 對 人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8,124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240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
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8,124元(含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上開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