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洪春匏
相 對 人 荷康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芝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荷康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865號民事裁定准
相對人在新台幣12,000,000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
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康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86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
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並已繳納
裁判費,此有相對人提出之
起訴狀及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
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
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