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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洪春匏 相 對 人 荷康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芝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荷康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865號民事裁定准 相對人在新台幣12,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 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康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86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 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並已繳納裁判費,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及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 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 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