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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 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准相 對人在新台幣2,137,19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 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109年度司促字第41 984號等卷宗審核,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 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相 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 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審理 中,業據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並提出支付命令 影本為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