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程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處
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
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
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處分事件,經
鈞院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予在
案,
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禁止聲請人向支票付款人提示
或其他處分,業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
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支票,由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609 號
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
起訴狀影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
查詢單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
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