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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 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 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 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處分事件,經鈞院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予在 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禁止聲請人向支票付款人提示 或其他處分,業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 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支票,由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609 號 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 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 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