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陽明凱
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俊田
相 對 人 大台北商用
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
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37號廢棄
原判決,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業已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