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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田 相 對 人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37號廢棄 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業已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