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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鉦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宇謙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 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 即債權人) 柯宇謙與聲請人( 即債務人) 間 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432號裁定 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9 年2 月14日對聲請人提起 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有相對人柯宇謙於同年 2 月1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柯宇謙就假 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