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鉦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和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宇謙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
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 即債權人) 柯宇謙與聲請人( 即債務人) 間
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432號裁定
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
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9 年2 月14日對聲請人提起
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有相對人柯宇謙於同年
2 月14日提出之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柯宇謙就假
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