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書娟
相 對 人 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萍和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萍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王萍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