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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何竹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30號民事裁定准 相對人對聲請人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 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3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 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32750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及該支付命令 卷影本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