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何竹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30號民事裁定准
相對人對聲請人
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
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3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
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
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32750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民事
陳報狀及該支付命令
卷影本附卷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