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營養生活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佳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佳珍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
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
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09 年度勞全字第9 號
假處分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江佳珍之假處分執行,提供
新臺幣( 下同) 10萬元為
擔保金,並以鈞院109 年度存字第
13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移
轉網域名稱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調
解成立在案,
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勞動調解筆錄
、提存書( 以上均影本) 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
勞專調字第58號作成調解筆錄,且調解筆錄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380 條
參照),依該調
解筆錄第一、二項內容分別載明:「一、相對人向Godaddy
LLC . 申請註冊之「nttlife .com .tw」、「esmondnatu
ral .com .tw」網域名稱移轉註冊予聲請人名下」、「二、
相對人以「nttlife .com .tw」網域名稱向Google LLC .申
請設定G Suite 超級管理員帳戶之現在電子郵件地址(使用
者名稱)、密碼交付予聲請人,並協助聲請人將G Suite 超
級管理員帳戶變更為「paul@nttlife .com .tw 」之相關一
切事項」,相對人皆應配合聲請人、專業人員一同辦理,直
到完成上述事項為止」,
觀諸前開調解筆錄內容,第一項調
解內容為聲請人對相對人取得「nttlife .com .tw」、「es
mondnatural .com .tw」二項網域名稱移轉註冊登記
請求權
,而第二項調解內容為聲請人對相對人取得G Suite 超級管
理員帳戶之交付請求權及後契約履行義務請求權,則此調解
筆錄之成立條款即等同取得本件假處分所欲保全之
債權,亦
等同取得全部勝訴判決,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
勞全字第9 號、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306 號、109 年度勞專
調字第58號、109 年度存字第1326號卷宗審核
無訛,
依首揭
說明,聲請人自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向本
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