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
代理人 林素琴
代 理 人 劉師婷
律師
相 對 人 王文治
陳朝安
豐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萬3,019 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
訴字第88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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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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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75,064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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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800 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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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 │ 45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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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費用 │ 110 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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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83,019 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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