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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王文治       陳朝安       豐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萬3,019 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 訴字第88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75,064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800 元│同上。 │ ├─────────┼───────┼───────────┤ │戶政規費 │ 45元│同上。 │ ├─────────┼───────┼───────────┤ │查詢費用 │ 110 元│同上。 │ ├─────────┼───────┼───────────┤ │合 計 │ 183,019 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