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依
督促程序,聲請發
支付命令者,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之
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玖公
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全玖公司在新臺幣2,137,199元之範圍
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
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全玖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已於
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
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
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影卷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
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