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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玖公 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全玖公司在新臺幣2,137,199元之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 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全玖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已於 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 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 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影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 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