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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立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雄 相 對 人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富譽國際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5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 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