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 原 告 鄭O仁 段誠綱律師 黃博聖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鄭O誠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追加請求 被告鄭O銘應將林口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之股票,交付予全體 繼承人及偕同原告將股東名簿 所載股東登記為全體 繼承人,並將中和農會及華南銀行遭被告鄭O銘盜領之存款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依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 遺產分割之,則被繼承人鄭炳煌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46,938.5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分之1,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為31,386,734元(=125,546,938.5×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6,732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2,384元後,應補繳納裁判費為284,348元。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 | | | | | | 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存款: ①帳號000000000000: 新台幣3874元 ②帳號000000000000: 新台幣0.91元 ③帳號000000000000: 新台幣4269.45元 ④帳號000000000000: ❶日幣2,101元(換算新台幣421.46元) ❷美金79.07元(換算新台幣2560.68元) | | | 依本院卷一第471頁至第475頁遭領款後餘額、臺灣銀行2024/12/31排告匯率(新台幣0.2006/1日元;新台幣32.385/1美元) | | | 中和農會存款 ①帳號00000000000000:新台幣3元。 ②帳號00000000000000:新台幣13元 | | | | | | | | | 依本院卷一第439頁所載股數、依職權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追加起訴日收盤價14.5元(896×14.5=12,992元)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689號提存款 | | | | | | 對鄭O銘之 債權暨自109年1月21日起算5%年息之利息 | | | 依原證4於109年4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 | | | | | | 依原證12於110年1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 | | | 對鄭王燕芳之債權暨自103年5月25日起算5%年息之利息 | | | 依原證1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 | | | | | | 依原證15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78號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85.83=26,247,500元)。 |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139.54=42,672,448元)。 |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63.79=19,507,492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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