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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小上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被 上 訴人 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淙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漏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 ,應更正補列為「訴訟代理人張智偉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