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其峰
被
上 訴人 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淙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漏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
,應更正補列為「訴訟代理人張智偉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