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丞謙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有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