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徐明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宇
被 告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葉怡妙律師
許鈞麟
李進澎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命
本件訴訟於
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按,
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