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連嘉
被 告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以109 年度建字第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