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尊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楨蓁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訴訟代理人 呂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42萬538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1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 342萬538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8年4月29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 由原告向被告承攬「新竹縣立竹東國民中學第三期校舍改建 工程-雜項金屬工程」,原工程款含稅總金額為436萬2,971 元,後經追加減後含稅總金額為602萬1,534元,付款方式為 原告於每月25日前送請款單、數量統計表、當月份全額發票 及匯款帳號至工務所提出估驗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於送請款 單日之下下個月匯款支付50%請款金額,再次月匯款支付50% 請款金額。原告於工程施作完成後,依約定提出請款單、全 額發票完成估驗請款共10期,總金額為602萬1,534元,依約 扣除10%保留款60萬2,153元,被告應付541萬9,381元,目前 已付199萬8,843元,尚欠342萬538元,經數度催告均未遵期 付款,原告爰依約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被告給付342萬538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目前有190餘萬元退票,後續還有尾款須要 協議,部分追加款項要再確認,且被告因為欠稅問題,無法 順利向學校請領工程款,待上述問題解決,被告即會依約給 付工程款予原告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4月29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由原告 向被告承攬「新竹縣立竹東國民中學第三期校舍改建工程- 雜項金屬工程」,原工程款含稅總金額為436萬2,971元,付 款方式為原告於每月25日前送請款單、數量統計表、當月份 全額發票及匯款帳號至工務所提出估驗申請,經審查合格後 於送請款單日之下下個月匯款支付50%請款金額,再次月匯 款支付50%請款金額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為證 (本院卷第17至3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四、原告復主張本件工程款經追加減後含稅總金額為602萬1,534 元,原告於工程施作完成後,依約定提出請款單、全額發票 完成估驗請款共10期,總金額為602萬1,534元,扣除10%保 留款60萬2,153元,被告應付541萬9,381元,目前已付199萬 8,843元,尚欠342萬538元,經數度催告均未遵期付款,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請款明細表、 付款明細表、工程請款單及發票等件為憑(同卷第13、15、 33至71頁),已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就該所 辯有利於己事實(即工程尾款須要協議及追加款項要再確認 等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可取,至於被告本身因欠 稅問題無法順利取得工程款,亦非可執為拒絕給付原告工程 款之理由。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342萬538元,核屬有 據,自應如數准許之。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原告342萬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同卷第83頁)翌日 即109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亦得預供擔保而 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