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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謝憲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變更,未據聲明承受訴訟,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又兩造請各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兩造出具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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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