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萬6,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