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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 律師 反訴被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4, 8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