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 律師
反訴被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4,
8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