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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至 系爭工程現場 履勘反訴原告主張 反訴被告未完成系爭 承攬契約約定施工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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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