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卡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麗玉
被 告 華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潮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58,52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1,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