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
期
迄仍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