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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 期迄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