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勝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