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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勝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