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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