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魏鳳玉
代 理 人 郭淳頤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
債權人3 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3+1)×51×20=4,08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
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
6 月15日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四、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每月收入平均約為8,716 元(計算式:【107 年度收入
:5,000 元+108 年度收入:204,195 元】÷24個月=
8,716 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每月18,600元,則有入
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
上開
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承上,請重新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
情形,即自107 年6 月15日起至109 年6 月14日之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有薪資數額(包括華德來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及伯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
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亦或「雇
主出具之薪資
切結書」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
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
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
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7 年6 月15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
」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6 月15日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
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
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
本院即
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6 月15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
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
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
」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
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
,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