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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魏鳳玉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3+1)×51×20=4,08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 6 月15日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四、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每月收入平均約為8,716 元(計算式:【107 年度收入 :5,000 元+108 年度收入:204,195 元】÷24個月= 8,716 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每月18,600元,則有入 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 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承上,請重新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 情形,即自107 年6 月15日起至109 年6 月14日之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有薪資數額(包括華德來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及伯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 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亦或「雇 主出具之薪資切結書」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 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7 年6 月15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 」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6 月15日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 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 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6 月15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 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 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 」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 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 ,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