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裕哲
代 理 人 陳文祥
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蘭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芳
相 對 人 陳秋榮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裕哲
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已受
鈞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54 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
第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54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稽,
堪信為真
。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