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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裕哲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蘭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芳 相 對 人 陳秋榮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裕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54 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 第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54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