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人因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宏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
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
正,
爰定期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應提出最新財政部國
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證明。
二、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應收帳款等),並記載內容如下
: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
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
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三、提出完整之
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
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
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