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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人因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 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應提出最新財政部國 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證明。 二、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應收帳款等),並記載內容如下 :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 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