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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林金良 被 上訴人 雨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陸 訴訟代理人 李芳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300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 日前任職於被上 訴人公司,負責招攬被上訴人公司及雨沛防災工程顧問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雨沛顧問公司)之消防安檢及公安安檢業務 ,然上訴人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私自招攬附表所示客 戶之消防安檢業務或公安安檢業務後,委由附表所示之人製 作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書,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以向新北市 政府消防局或工務局申報。而上訴人上開行為,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754 號提起公訴後, 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021號判決認上訴人犯背 信罪,處有期徒刑5 月,現已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顯見上訴人之不法行為,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財產權, 被上訴人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即新臺幣(下同) 14萬2,000 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萬2,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固主張受有附表所示之客戶之轉單損 失,然被上訴人與附表所示之客戶間,並無獨家承攬或定期 服務契約之約定,並非必然選擇由被上訴人服務,對被上訴 人公司而言,亦非僅有上訴人從事類似服務內容,被上訴人 之業績消長,與上訴人未具直接關聯,被上訴人公司縱有訂 單減少情形,亦難歸咎於上訴人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萬2,000 元,及自108 年 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 為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8頁): ㈠上訴人於106 年10月1 日前任職被上訴人公司,負責招攬被 上訴人公司及雨沛顧問公司消防安檢及公安安檢業務。 ㈡上訴人有招攬提諾比商行、山水畫樓C 區、帝品苑社區、明 日城初日、遠雄大學風呂、蒙馬特花園、國美之星A館為消 防安檢,且招攬世界經貿大樓為公安安檢。 ㈢上訴人有因招攬附表所示之客戶進行消防安檢或公安安檢行 為,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五、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利用職務上所知悉資訊,與附表所示 之廠商聯繫,謀取本身不法利益,進而導致被上訴人之營業 損失,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院應審酌者 厥為:㈠被上訴人是否因上訴人行為受有營業損失?㈡如被 上訴人受有營業損失,則金額為若干?下分述之: ㈠被上訴人是否受有營業損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固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與附表所 示之客戶聯繫,致附表所示之客戶轉由上訴人進行消防安檢 或公安安檢,使被上訴人受有共計14萬2,000 元之損失,既 為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被上訴人雖 以系爭刑事案件已認上訴人犯背信罪,並判處上訴人有期徒 刑5 月為據。然該判決並不拘束本院,且觀諸系爭刑事判決 所認定之事實,係以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職員,卻仍私 自招攬附表所示之客戶為消防安檢或公安安檢,判決理由中 並未敘及附表所示之客戶,本有委託上訴人進行消防安檢或 公安安檢之意。再者,被上訴人於本院109 年4 月30日準備 程序時自承:「(問:上開提諾比商行、山水畫樓C 區、帝 品苑社區、明日城初日、遠雄大學風呂、蒙馬特花園、國美 之星A 館、世界經貿大樓在本件刑事訴訟之前,是否曾找過 被上訴人為消防安全檢查?)只有世界經貿大樓是我多年客 戶,其他社區在106 年以前都沒有找過我們做過消防安全檢 查。」、「(問:若無,則被上訴人為何認為上開大樓係『 轉向』上訴人為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證據為何?)如刑事判 決所載,上訴人擔任我們業務代表,卻私自接洽生意自己去 外面做。」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7頁),自承附表所 示之社區,除世界經貿大樓外,過往均未尋求被上訴人進行 檢查,是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之行為,造成營業之損失, 已乏所據。復依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 陳稱:「(問:雨沛公司有無處理世界經貿大樓104 年建物 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於改善期限未再申報一案?)沒有 …雨沛公司委託林金良聯絡世界經貿大樓,林金良回報世界 經貿大樓還在考慮,之後就沒有消息,後來工務局又發文副 本給我們,我們發現是李肇基簽證,我們就懷疑是林金良做 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則世界經貿大樓由被上訴 人聯繫後,決定由上訴人進行公安安檢,而屬契約當事人之 自主選擇權,自不得以世界經貿大樓改由上訴人進行消防安 全檢查,遽認被上訴人受有營業之損失,被上訴人之主張, 難認有據。 ⒉另觀諸上訴人傳送至訴外人即張立文理補習班人員張明和之 訊息略以:「貴場所是我的老客戶了,特此告知您!我與公 安簽證的李肇基建築師、消防簽證的林水瀅消防設備士已經 沒有幫雨沛公司配合簽證了!將由我們相同人員,直接為您 提供相同服務,只是掛名的公司改變了,對您來說並沒有任 何影響。而且為了回饋貴場所的支持,在價錢上會給您優惠 ,希望能依舊為您服務,謝謝您!」等語(見新北地方檢察 署106 年度他字第6422號卷第25頁),可見上訴人於招攬生 意時,均會告知客戶其未繼續與被上訴人配合簽證,是若果 有公司行號轉而向上訴人締約辦理消防安檢或公安安檢,亦 屬私法自治下締約當事人之選擇權,尚難遽以認定被上訴人 受有營業上損失,是被上訴人之主張,難認有據。 ㈡另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 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亦有規定。惟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 第2316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 之立法旨趣係以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 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 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 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則倘未證明損害已發 生,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本件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已受有 損害,已如前述,則本院自無庸審酌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 賠償金額,且無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抗辯其獲利與被上訴人間所受損害無 因果關係,自屬可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謀取不法利益導 致其受有營業損失,為不可採。從而,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萬2,000 元,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宣告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 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 表 ┌─┬──────┬────────────┬──────┬───────┬─────┐ │編│客戶名稱 │侵權過程 │安檢類型 │安檢申報日期 │造成損害 │ │號│ │ │ │ │(新臺幣)│ ├─┼──────┼────────────┼──────┼───────┼─────┤ │1 │提諾比商行 │上訴人私自招攬左列商行之│消防安檢 │105年12月27日 │6,000元 │ │ │ │消防安檢業務,上訴人便委│ │ │ │ │ │ │由不知情之訴外人王偉峯為│ │ │ │ │ │ │左列公司製作消防安全檢修│ │ │ │ │ │ │申報書,並於右列時間持以│ │ │ │ │ │ │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申報。│ │ │ │ ├─┼──────┼────────────┼──────┼───────┼─────┤ │2 │山水畫樓C 區│上訴人私自招攬左列社區之│同上 │106 年5 月31日│8,000元 │ │ │ │消防安檢業務,上訴人便委│ │ │ │ │ │ │由不知情之訴外人王偉峯為│ │ │ │ │ │ │左列社區製作消防安全檢修│ │ │ │ │ │ │申報書,並於右列時間持以│ │ │ │ │ │ │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申報。│ │ │ │ ├─┼──────┼────────────┼──────┼───────┼─────┤ │3 │帝品苑社區 │同上 │同上 │106 年6 月3 日│6,000元 │ ├─┼──────┼────────────┼──────┼───────┼─────┤ │4 │明日城初日 │同上 │同上 │106 年6 月6 日│8,000元 │ ├─┼──────┼────────────┼──────┼───────┼─────┤ │5 │遠雄大學風呂│同上 │同上 │106 年6 月13日│12,000元 │ ├─┼──────┼────────────┼──────┼───────┼─────┤ │6 │蒙馬特花園 │同上 │同上 │106 年6 月15日│9,500元 │ ├─┼──────┼────────────┼──────┼───────┼─────┤ │7 │國美之星A 館│同上 │同上 │106 年6 月19日│9,500元 │ ├─┼──────┼────────────┼──────┼───────┼─────┤ │8 │世界經貿中心│上訴人私自招攬左列大樓之│公安安檢 │106 年9 月21日│83,000 元 │ │ │ │公安安檢業務,委由訴外人│ │ │ │ │ │ │莊文華為左列大樓製作建築│ │ │ │ │ │ │物防火避災設施與設備安全│ │ │ │ │ │ │檢查申報書,後於右列時間│ │ │ │ │ │ │持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報│ │ │ │ │ │ │。 │ │ │ │ ├─┴──────┴────────────┴──────┴───────┴─────┤ │ 合計:142,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