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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即 被 告 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平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11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 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