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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威銘 被 上訴人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66,3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