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威銘
被
上訴人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漢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66,329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