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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堡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 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我們需要完 整書面與庭上錄音資料以供上訴等語。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 全程參與所有庭期,理應清楚開庭始末,復經閱卷取得該事件完 整卷證資料,更已委任律師到庭,尚非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得 維護其訴訟上之權利。故本件聲請難認合於前述規定之「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要件,而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