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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光捷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