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
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於
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光捷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
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