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天下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晉麒、曾志偉、周珊渝間請求返還加盟經
銷保證金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1385號請求返還加盟經銷保證金事件全部
期日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1 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就
本件確定判決是否有聲請再審之餘
地,有先行審酌第一審法院歷次
開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
,
爰聲請核准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
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
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5號請求返還加盟經
銷保證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