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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雄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曼莉 代 理 人 許純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66號清 償債務事件所有開庭實況,比對筆錄內容及爭點事項,並為 充分之準備、出證及整體提出上訴理由,聲請交付全部法 庭錄音光碟。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主要目的,為瞭解開庭實況 ,聲請人之代理人已全程參與所有庭期,自應清楚開庭始 末,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得知悉。故本件聲請難認合 於前述規定之「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要件,而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