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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堡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 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 等事件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以作為其就該事件上訴使用;而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 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