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堡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盛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
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
等事件歷次
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以作為其就該事件
上訴使用;而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並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
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