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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鋒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69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