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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被   告 謝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3,0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