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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卓蘇桂子       卓風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