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卓蘇桂子
卓風伶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被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