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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何少芸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   告 陳亦柔       姜岱均       揚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紹偉 被   告 張競文       林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亦同為106 萬元,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106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